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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全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04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3号)现将《上海市2015年全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15年8月17日
上海市2015年全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参加考试人员
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的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二、考试时间、科目
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5年11月14日
8:30-11:00《经济法》
13:00-15:30《财务会计》
16:30-19:00《机电设备评估》
2015年11月15日
9:00-11:30《建筑工程评估》
14:00-17:00《资产评估》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4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2年及以前的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四、相关事宜
(一)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
(二)选择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应于报名网站(www.cpta.com.cn或www.spta.gov.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10:00-11月12日16:00。
(三)选择放弃本次考试的人员,请于2015年9月15日-19日携带身份证到相应的审核(咨询)点申请退费,报名考务费用将按原缴费途径退还到考生原缴费帐户。12月15日前完成退费工作,届时请关注帐户资金变化情况。
逾期未申请退费的,视为选择参加本次考试。
审核(咨询)点地址为:上海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学院(徐汇区桂林路100号商学院318室培训部,近钦州南路)
审核(咨询)点代码:5252
联系电话:021-64324860、64322434。
如在12月15日前仍未收到退费,请于12月18日前与我院联系。
5、联系电话021-61969099。
五、考生须知
(一)各科目均为主客观混合试卷,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成绩查询
(一)考生可于2016年1月下旬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或www.spta.gov.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一般为成绩公布后三至四个月,地点为审核咨询点。请考生届时关注本网站领证通知或联系审核咨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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