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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小微企业认定”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答疑老师回复: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2018年起1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按上述标准判断就可,注意不能只看所得额,忽视人数和资产。
下面是各个不同时间段的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 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新增)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从2018年的1月1日至202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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