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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来补充确定。
付款日期 |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付款地 |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
出票地 |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里应当称为“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
(回顾:在前面本章第一节……三、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提到“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的说法是准确的,即: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不得转让”就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另外,还有一种记载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禁止记载于票据上的内容。例如,承兑所附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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