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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①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②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③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④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⑤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实践中,限制数量的协议与价格垄断协议往往合并使用,以保证和巩固价格垄断的实现和维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也称划分市场协议。划分市场可以通过划分地域、划分客户和划分产品等形式实现。
(1)划分地域即经营者约定各自在销售或采购市场上的地域范围,相互不跨区销售或采购。
(2)划分客户是指经营者约定各自的采购或销售对象,互不向他方的客户销售或采购。
(3)划分产品则是通过约定各自经营的产品类型来实现互不竞争。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限制了经营者通过创新开展的竞争,保护了落后,严重伤害市场的创新能力,降低了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相关考点】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他的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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