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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7 11:24:1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环节的经营者之间,即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在《反垄断法》中,将其表述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1.常见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是《反垄断法》列举的)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实践中,多为供应商对销售商的最终销售价格进行固定或者做出不得低于某一价格水平的限制。

  (2)地域或客户限制。所谓地域或客户限制,即供应商对不同销售商的销售区域和对象进行划分,严禁销售商越界销售。

  (3)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称独家交易,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2.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如下积极效果:(了解即可)

  (1)减少搭便车。

  (2)克服销售商加价,提升消费者福利。有些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生产商限制销售商的转售价格。如果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中不能超过一定的价格水平,这种纵向的价格约束有利于避免销售商自行加价,从而起到稳定商品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3)改善售后服务。例如,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产品后提供安装和试调服务,要求电器销售商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或者要求在商品售出后承担对商品的包修、包退和包换等法律责任,或者在销售商品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例如使用说明或者示范活动。这种纵向限制行为虽然约束了销售商,但有利于扩大销售和生产,有利于消费者,从而对市场竞争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在销售商的转售价格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他们就十分可能在售后服务上展开竞争以赢得市场优势,此时,消费者也会随之受益。

  (4)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一个欲进入特定市场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授予目标市场中某经营者(通常为销售商)以某种特权(如独家销售权)的方式,使被授权企业的经济收益与本企业在目标市场中的销售业绩直接联系起来,从而有力激励被授权企业努力推销授权企业的产品,为授权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一定的保障。

  3.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可能对市场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1)促成价格卡特尔。如果一个生产商限制其销售商的最低转售价格,同一品牌的销售商就不能开展价格竞争,实际上是在销售商之间建立起一个价格卡特尔。

  (2)导致市场进入障碍。地域市场划分就会导致在这个市场内的进入障碍。而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经销商不能经营其他厂商的产品也会导致其他厂商的产品或服务进入障碍。因为,毕竟在一个区域内的经销商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另行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又成本极高。

  4.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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