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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无效是某项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无效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2.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3.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法律发生变化)。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事实发生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结果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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