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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三、耕地占用税
具有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性质;一次课征;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1.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及其他农用土地(包括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占用前三年内属于耕地的土地。
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2年未使用,加征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不征耕地占用税。
2.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额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5元~50元)。每一税额幅度内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5倍。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4.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之日起30日内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免税 |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减征 | (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税额减按2元/㎡;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
其他 | 临时占用耕地,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期限恢复占用耕地,全额退还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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