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我国是一种具有相对特征的纳税业务。
个体工商户同企业一样,要按照利润的构成要素计算会计收益,并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纳税所得。根据纳税所得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例。某个体商业户2月份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5000元,商品销售成本1 0000元,流通费用50000元,商品销售税金1250元,其他费用5000元,其他收入3000元,该个体户月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检查发现该个体户将其个人的消费2000元作为其他费用列支。该个体户1月份的纳税所得为7000元,已纳所得税1450元。
该个体户2月份的会计收益为:
25000-10000-5000-1250+3000-5000=675 0(元)
按税务机关要求调整的纳税所得为:
6750+2000=8750(元)
折合为全年的纳税所得为:
(7000+8750)×12%=94500(元)
折合为全年的纳税所得应纳税款为: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000×5%=250(元)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000×10%=1000(元)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30000×20%=6000(元)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9500×30%=1485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
250+1000+6000+1480=22100(元)
计算当月应付税款为:
22100÷(12/2)=3683(元)
3683-1450=2233(元)
借:所得税 2233
贷:应交税金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