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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三)

2006-6-2 11:12  【 】【打印】【我要纠错

  [例4] 某商品零售企业委托大天商店代销A商品300件,双方协商含税代销价117元/件,原账面价128.90元/件,代销价低于原账面价的差额,冲销商品进销差价。作会计分录如下: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5100

    商品进销差价            357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38670

  代销款收到解入银行时(大天商店定期报来的代销清单,代销商品全部销售金额35100元,倒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单位,销售额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到代销清单时,也可以将代销货款(包括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份终了时,再根据全月的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乘以14.53%或11.50%,计算销项税额并登记入账,将含税销售收入调整成为不含税销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1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5100

  如果不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而是采取“库存定额、交款补货”的方式,则可将代销单位的销售额包括在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之内,收到代销单位交来的货款的同时补货,以代销单位交来货款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例5]某商品零售企业采用“库存定额、交款补货”方式委托某饭店代销C商品,拨付C商品400件作为库存定额,含税代销价40元/件,登记委托代销商品备查簿,同时补足库存定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月终,查商品销售收入账户,销售收入净额(自营销售收入+代销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及折让)为351000元,销项税额51000元[351000/(1+17%)×17%].

  借:主营业务收入            5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本月销售商品成本的计算,应按所售商品数量(包括代销商品)乘以库存商品的含税零售价(委托代销商品也按原库存商品的含税零售价计算)。本月自销商品及代销商品的含税零售价总计为331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1000

   贷:库存商品              331000

  这样,代销商品含税代销价低于原库存商品含税零售价的差额,就以增加商品销售成本的形式体现在其中。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成另一种资产的经济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而进入消费,因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中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流失了,购买货物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也流失了,企业就占了国家的便宜。因此,按税法的规定,应税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投资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与投资货物的账面价值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货物成本或账面原价与重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1996年起,税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将自产货物投资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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