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2] 天华厂将自产的甲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丁产品作为应付利润分配给投资者。甲产品售价为60000元,委托加工丁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成本4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甲产品应计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
乙产品组成计税价格=40000×(1+10%)=44000(元)
丁产品应计销项税额=44000×17%=7480(元)
借:应付利润 1057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8
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按财务会计制度分析,并非销售活动,不计入有关收入类账户。应税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用货物的成本与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福利费”等;按所用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购进货物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购入已成消费品进入最终消费领域,因此,不作视同销售。
[例7] 企业职工俱乐部领用本企业生产的空调器5台,生产成本8000元/台,售价10000元/台。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抽油烟机400台,生产成本200元/台,售价250元/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5×10000×17%+400×250×17%
=8500+17000=25500(元)
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5×8000+8500=48500(元)
应计入福利费的金额=400×200+17000=97000(元)
借:固定资产 48500
应付福利费 9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产成品——空调器 40000
——抽油烟机 80000
年终调账时,按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所耗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等的“进项额”、购买货物中的“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若不视同销售,企业就会占国家的便宜;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这类业务要视同销售计税。其应税销售成立、发生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按所赠货物的成本与所赠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按所赠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按应纳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8] 天华厂将自产的乙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生产成本9000元,售价11000元。将购进的A材料400公斤无偿赠送他人,该材料计划成本30元/公斤,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作会计分录如下:
乙产品应计销项税额=11000×17%=1870(元)
A材料实际成本=400×30×(1-2%)=11760(元)
A材料应计销项税额=11760×17%=1999.20(元)
借:营业外支出 24629.20
贷:产成品 9000.00
原材料 117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