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股权款已支付但没能兑现,需要贴花吗
【问题】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股权款已支付但是因为对方有股东不同意没有买成,这种情况需要贴花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贴印花税的纳税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在签订时贴花。贴花后也不得因合同签订后的变动性因素而申请退税。
所以,你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股权款已支付但是因为对方有股东不同意没有买成,这种情况需要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