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加计扣除抵减应纳税额吗
【问题】
我公司是餐饮企业,4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加计扣除抵减应纳税额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七)项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只要您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4月1日及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加计扣除抵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