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方是否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而不能使用一般计税办法
【问题】
“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发包方自行采购项目所需钢材(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2019.8.1),我们总承包方是否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而不能使用一般计税办法?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根据税总发[2017]99号的规定,总承包方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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