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设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预缴时是否要纳税调增
【问题】
我公司2020年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计提的折旧在2021年季度预缴时是否要纳税调增?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第 5 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在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摊销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摊销金 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 金额”=“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账载折旧\摊销金额”
当会计折旧、摊销金额大于税收折旧、摊销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 按 0 填
根据上述规定,2020年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的设备,2021年计提的折旧在季度预缴时不需要纳税调增,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