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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免除与混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7 16:32:28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免除与混同

1.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甲与乙之间签订了合同关系,合同订立之后,乙并入到甲,那么乙消灭,此时甲既是合同的权利人又是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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