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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30 17:55:02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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