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收购公司股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08 09:18:23 字体:

【试题内容】

甲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甲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A.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B.甲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甲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甲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甲公司分立的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十章“收购公司股份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收购公司股份

  详细问题描述:

选项E,甲公司分立的错在哪里?

答疑老师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条规定,该项应为: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该项条件不满足,不是仅分立就可以,而是股东对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时候才可以。

    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税务师考试答疑精华

·2016年税务师考试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
2016年税务师招生方案
·2016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