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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股份回购请求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08 09:02:33 字体:

【试题内容】

甲公司已发行3000万股,后甲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最多能收购100万股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B.甲公司最多能收购150万股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C.甲公司最多能收购200万股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D.甲公司最多能收购250万股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第十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详细问题描述:

教材226页说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例外情形,提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只提到对合并分立持有异议,而我们知道,回购请求权还有五年连盈不分利、转主要财产等,有什么区别吗?前者是一经请求公司必须同意吗?而后者需要公司与股东达成协议,达不成还要诉讼?

答疑老师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必须同意,对于没有达成收购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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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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