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高频考点: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12 16:15:13 字体:

【内容导航】

1.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

2.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

3.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4.多次交易分步完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5.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6.成本法转为金融资产

7.增资引起的权益法转为权益法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的常设考点,在2016年度出现过单项选择题,在2017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均考查了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或权益法的转换

1.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的投资成本

(2)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转换日公允价值)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借记)

借: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贷记)

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或借记)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追加投资日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提示:相当于先将金融资产出售,再购入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

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当日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按处置处理。

②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记)

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受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其全额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提示:相当于先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再购入金融资产。

3.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为:

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角度的账面价值份额

原投资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资本公积的,暂不做处理,待处置时结转。处置时,处置后剩余部分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资本公积按比例结转;处置后剩余部分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资本公积全部结转。

4.多次交易分步完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原投资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账面价值+新投资的投资成本

原投资为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公允价值+新投资的投资成本

(2)原投资为权益法核算的,涉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出;原投资为金融资产的,涉及的其他综合收益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结转。

5.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需追溯调整;

(2)追溯调整会计处理

①剩余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

营业外收入(当年)

②对实现净利润追溯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

投资收益(当年)

对分配现金股利追溯,做上述反分录。

③对发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追溯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提示: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的转换中,只有这一种情况需要追溯调整。

6.成本法转为金融资产

剩余股权投资部分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提示:相当于先将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再购入金融资产。

7.增资引起的权益法转为权益法

投资方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