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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票据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09 14:29:44 字体:

2015年初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初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行为

1.概念: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

2.特征:①要式性;②无因性;③文义性;④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无效或有瑕疵,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种类:

(1)主票据行为:出票,包括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

(2)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

4.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

②票据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欺诈、偷盗、胁迫不受保护。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

相对应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指票据当事人可自由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指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导致该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

5.票据行为的代理

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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