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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申请: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复议:
(1)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决定种类:
①维持;②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③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7.送达生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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