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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06.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5 15:25:07 字体:

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原则:

  ①合法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平等自愿原则;

  ④协商一致原则;

  ⑤诚实信用原则。

  3、订立主体:

  ①劳动者:年满16周岁(特殊情况:文艺,体育,特殊工艺);

  ②单位:有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有委托书)。

  4、用人单位:

  ①不得扣押证件:限期返还,按规定处罚;

  ②不得收取财物:限期退还;每人500-2000罚款;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合同的:

  ①1月到1年,每月支付2倍工资;

  ②1年以上,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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