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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居民个人应纳税额”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确定】
答疑老师回复:
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得类型 | 具体项目 | 特殊规定 | 计征方法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综合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 | 按年计算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劳务报酬所得 |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 ||||
稿酬所得 |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 ||||
分类所得 | 经营所得 | — | 按年征收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财产转让所得 | — | 按次征收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20% | |
财产租赁所得 | — | 按次征收(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 按次征收 | 每次收入全额 | ||
偶然所得 | — | 按次征收 | 每次收入全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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