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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纳税地点”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增值税纳税地点】
答疑老师回复: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业户 | 申报纳税地点 | ||
固定户 | 一般情况 | 机构所在地 | |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分别申报 | ||
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
外出经营(2019年调整) | 报告外出经营事项 | 机构所在地 | |
未报告 | 销售地;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非固定户 |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 ||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 | ||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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