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包装物押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03 17:32:50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四章包装物押金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包装物押金

  详细问题描述:

  包装物押金哪种情况下作为价外费用要作价税分离?哪种情况下不作为价外费用?

  答疑老师回复:

  ①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包装物押金超过1年或者已经逾期的,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

  ②对销售除啤、黄酒外的其他酒类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增值税。

  【提示】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6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2016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招生方案>>

·2016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