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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包装物押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09 09:22:25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四章包装物押金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包装物押金

  详细问题描述:

  包装物押金哪种情况下作为价外费用要作价税分离?哪种情况下不作为价外费用?

  答疑老师回复:

  ①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包装物押金超过1年或者已经逾期的,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

  ②对销售除啤、黄酒外的其他酒类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增值税。

  【提示】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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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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