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四章“包装物押金”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详细问题描述: 包装物押金哪种情况下作为价外费用要作价税分离?哪种情况下不作为价外费用? 答疑老师回复: ①除税法另有规定的外,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包装物押金超过1年或者已经逾期的,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 ②对销售除啤、黄酒外的其他酒类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增值税。 【提示】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学习愉快! |
·2016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