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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在考试来临之际,正保会计网校特地从网校老师课程讲义中抽取了冲刺阶段精华知识点供大家学习。以下是《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法的形式。
【考点】法的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名称规律 |
|
法 |
宪 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 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
××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
××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
××地方××条例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地方××办法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
提 示 |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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