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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契税(6.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6/02 15:30:04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契税(买方税)

1、纳税人

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或个人

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2、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搜集整理了热心学员分享的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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