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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结算方式(5.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7 19:14:01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结算方式

表五、结算方式
汇兑 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汇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退汇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
(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
托收承付 适用范围 主体限制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使用规定 托收 “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 “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承付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停办托收 收款人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国内信用证 特点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适用范围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程序 (1)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2)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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