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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金融保险业(04.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4 14:44:50 字体:

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业务,贷款业务,金融商品的转让业务,金融经济业邮政储蓄业务。

  不征收金融业:

  (1)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金银买卖业务

  (2)外国银行改革,打包出售  不征收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扶持  不是商业行为)

  注意: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  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5)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

  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取得追偿款 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 分保费用 不用征收 营业税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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