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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全额计税:不扣减任何费用
余额计税:避免重复征税
1,建筑业:
(1)一般情况:
全额计税,全部的工程价款+价外费用
(2)特殊情况:
a,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的,将取得价款扣除支付给分包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b,纳税人自建自用的不纳税;纳税人自建房屋对外销售的,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c,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含装饰劳务),营业税包括:原材料,设备,其他动力等。(不包含建设费提供的设备价款)
d,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向客户收取的实际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等确认营业额
2,金融保险业:
全额计税:
(1)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款
(2)不扣减存款利息支出
3,金融经纪业务
(1)余额计税:商品转让=卖出价——买入价
代收服务
(2)保险业:
初保业务——全额纳税3,文化体育业
以全部收入减去提供场所,经纪人和演出公司的费用后的余额纳税
4,服务业:
(1)代理业:
餐饮中介,彩票销售,外事服务
按照余额征收 (手续费)
(2)旅游业——余额征税
收到的价款减去代付的门票等;境外旅游的由境外接团的 由全程费用减去付给该接团的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5,转让无形资产:
(1)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的原价后的余额征税
(2)抵债的,用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征收
6,销售不动产:一手房 全额计税 ;外购二手房 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的原价后的余额征收
(2)抵债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作价收后的余额征收
7,个人住房出售:
(1)不足2年 全额征税
(2)超过2年 :普通住房——免税
非普通住房——余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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