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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6年版《初级会计实务》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来源: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编辑: 2017/03/29 11:33:17  字体:

对2016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初级会计实务)

第二章第一节
98页
第4行
将“2×12”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二节
99页
倒数第2行
将“2×12”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二节
100页
第12-15行
将【例2—3】中两个“2×12”年均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二节
100页
倒数第2行
将“2×12”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二节
101页
第14行
将“2×12”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二节
102页
第4行
将“2×12”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二节
103页
倒数第1-4行
将【例2—9】中两个“2×12”年均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三节
107页
第1行
将“2×14”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三节
108页
第6行
将“2×14”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三节
108页
第13行
将“2×14”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三节
108页
倒数第11行
将“2×14”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三节
109页
第7行
将“2×14”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三节
109页
倒数第1、4、9行
将【例2—17】中三个“2×14”年均改为“2016”年;将“2×15”年改为“2017”年
第二章第三节
110页
第4行
将“2×14”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三节
110页
倒数第5行
将“2×14”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三节
112页
第13行
将“2×14”年改为“2016”年
第二章第四节
112页
倒数第5行
将“营业税”删除。
第二章第四节
113-120页
 
将“二、应交增值税”这部分内容全部更新替换,参见本表附件。
第二章第四节
120页
倒数第12行
将【例2—29】改为“【例2—31】”
第二章第四节
120页
倒数第4
将【例2—30】改为“【例2—32】”
第二章第四节
121页
第2行
将【例2—31】改为“【例2—33】”
第二章第四节
121页
倒数第16行
将【例2—32】改为“【例2—34】”
第二章第四节
122页
第8行
将【例2—33】改为“【例2—35】”
第二章第四节
122-124页
 
将“四、应交营业税”这部分内容全部删除
第二章第四节
124页
倒数第2-4行
将其中“营业税”删除,将“三项”改为“两项”
第二章第四节
125页
第1行
将其中“+应交营业税”删除
第二章第四节
125页
第5行
将“360 000元”改为“510 000元”
第二章第四节
125页
第5-6行
将“营业税150 000元”删除
第二章第四节
125页
第10行
将“(360 000+240 000+150 000)”改为“(510 000+240 000)”
第二章第四节
125页
第18行
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五节
128页
第9行
将“2×11”改为“2015”;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五节
129页
第2行
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六节
130页
第10行
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六节
130页
倒数第1行
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六节
131页
第4、6行
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六节
131页
第6行
将“2×13”改为“2017”;将“2×15”改为“2019”
第二章第六节
131页
第11行
将“2×15”改为“2019”
第二章第七节
132页
第15行
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七节第二章第七节
132页
倒数第5行
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七节
133页
第1行
将“2×12”改为“2016”
第二章第七节
133页
第8行
将“2×15”改为“2019”
第二章第七节
133页
第13行
将“2×12”改为“2016”;将“2×15”改为“2019”
第二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34页
倒数第1行
在下面增加下列内容: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发布,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章第一节
139页
倒数第1行
将“以现金回购”改为“以现金回购方式回购”
第四章第二节
163页
第17行
将“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30%”改为“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25%”
第四章第二节
163页
第24-25行
将“借:预收账款1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30%)150 000”
改为:
“借:预收账款1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25%)125 000”
第五章第二节
174页
第17行
将“营业税”删除
第五章第二节
174页
第19-24行
将“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删除
第五章第二节
175页
第1行
将“、营业税”删除
第五章第二节
175页
第8行
将“营业税、”删除
第五章第二节
175页
倒数5-15行
将“【例5—13】”整个例子删除
第五章第二节
175页
倒数第4行
将“【例5—14】”改为“【例5—13】”,本章后续例子序号相应顺续修改
第五章第二节
175页
倒数第4行
将“应交增值税350 000元”改为“应交增值税450 000元”
第五章第二节
175页
倒数第3行
将“应交营业税100 000元”删除
第五章第二节
176页
第1行
将“(350 000+150 000+100 000)”改为“(450 000+150 000)”
第五章第二节
176页
第2行
将“(350 000+150 000+100 000)”改为“(450 000+150 000)”
第六章第一节
185页
倒数第1行
将“900 000”改为“855 000”
删除“应交的营业税为45 000”
第六章第一节
186页
第2行
将“900 000”改为“855 000”
第六章第一节
186页
第6行
删除“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5 000”
第七章第二节
200页
倒数第11行
将“营业税、”删除
第七章第二节
200页
第22行
增加“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第七章第二节
204页
第4行
将“营业税、”删除
第七章第二节
208页
倒数第8-9行
将“营业税、”删除
第七章第二节
209页
第3行
将“营业税、”删除
第七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244页
第4行
在下面增加下列内容:
“1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2014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除特别注明外,适用于2015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
16.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2015年12月16日财政部发布,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

接第二章第四节第113页至120页

二、应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或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称应税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水平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是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以该销项税额对当期购进项目支付的税款(即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公式中的“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或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通常包括:(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购进农产品,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种。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或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外,税率一律为17%,即基本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11%的低税率;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生活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适用6%的低税率。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如转让无形资产)符合条件的,税率为零。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大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符合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应税行为中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征收率为5%,其他情况征收率为3%。

(二)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1.增值税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②“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③“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④“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⑤“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⑥“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⑦“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⑧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⑨“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3)“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2. 取得资产、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取得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货物等发生的退货,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农产品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2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销售商品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格。2016年6月份发生交易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5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 400元,材料尚未到达,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在途物资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400

  贷:银行存款 140 400

②10日,收到5日购入的原材料并验收入库,实际成本总额为120 000元。同日,与运输公司结清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输费用为5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50元,运输费用和增值税税额已用转账支票付讫。

借:原材料 1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

  贷:银行存款 5 550

  在途物资 120 000

③15日,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0 600元,款项尚未支付。

借:固定资产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600

  贷:应付账款 210 600

④20日,购入农产品一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200 000元,规定的扣除率为13%,货物尚未到达,价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在途物资 17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进项税额=购买价款×扣除率=200 000×13%=26 000(元)

⑤ 25日,生产车间委托外单位修理机器设备,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修理费用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管理费用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

(2)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的分年抵扣。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企业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当按取得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例2—23】承【例2-22】,2016年6月10日,该公司购进一幢简易办公楼,并于当月投入使用。6月25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8 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本月该办公楼应抵扣的进项税额=88 000×60%÷12=4 400(元)

借:固定资产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83 600

  贷:银行存款 888 000

(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例2—24】承【例2-22】, 2016年6月25日,该公司购进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款项也未支付。随货同行的材料清单列明的原材料销售价格为260 000元,估计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为44 200元。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260 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44 200

  贷:应付账款 304 200

下月初,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6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4 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304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 2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44 200

  银行存款 304 200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4)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已单独确认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其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或发生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里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一并处理。

【例2-25】承【例2-22】, 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事项及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10日,库存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意外火灾损失,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成本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该公司将毁损库存材料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3 400

  贷: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

②18日,领用一批外购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消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60 000元,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 2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70 200

  贷:原材料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200

3.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

(1)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企业销售货物等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例2-26】承【例2-22】, 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与销售相关的交易以及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15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 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②28日,为外单位代加工电脑桌500个,每个收取加工费80元,已加工完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 8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2)视同销售。企业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事项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视同销售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等。

【例2-27】承【例2-22】,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的视同销售交易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10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营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80 000元,计税价格为25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22 5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500

  公司自营工程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的销项税额=250 000×17%=42 500(元)

②25日,用一批原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值为75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877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 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原材料 600 000

  公司对外投资原材料的销项税额=750 000×17%=127 500(元)

4.交纳增值税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2-28】承【例2-22】至【例2-27】,2016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销项税额合计为261 800元,进项税额转出合计为13 600元,进项税额合计为85 350元。该公司当月应交增值税计算结果如下:

应交增值税=261 800+13 600-85 350=190 050(元)

当月,该公司用银行存款交纳增值税150 000元,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5.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例2-29】承【例2-28】,月末,该公司将尚未交纳的其余增值税税款40 050元转账。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0 0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050

次月初,该公司交纳上月未交增值税40 050元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050

  贷:银行存款 40 050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入材料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增值税采用简化的方法,即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的增值税,一律不予抵扣,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时,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并向客户结算款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应进行价税分离,确定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时,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不再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行为,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应按全部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征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2-30】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发生经济交易如下: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 1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验收入库。销售产品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货款(含税)为51 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用银行存款交纳增值税1 500元。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35 100

  贷:银行存款 35 100

(2)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51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500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1 500÷(1+3%)=50 000(元)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50 000×3%=1 500(元)

(3)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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