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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7]271号

颁布时间:1996-10-22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40号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止发售和填开使用时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停止发售和填开使用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程序:     

1、对于企业领购的94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按照正常核销办法办理,即采用剪角方法核销,在“全国统计发票监制章 ”处,按“Ⅴ”形剪角,并造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代码、发票号码、份数等)。同时填报《企业核销九四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层报地市局备查。     

2、对于基层税务机关领用的94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代开的,属于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3、对于地、市、县和收回企业整本未用的专用发票,由地区局于九八年二月底前统一清点造册登记,连同专用发票一同送交省国税局集中销毁。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专用发票销毁工作中发生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事件。     

四、在专用发票销毁全过程中,必须对销毁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各地市在将94版专用发票移交省局时,属于整箱未启封的,由省局清点接收。属于拆箱整本专用发票,省局清点本数。地市应在移交前对每本专用发票核对有无缺联缺号,并注明核查人员和核查结果,进行备案并报省局一份留存。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五、94年版专用发票于98年1月1日起统一作废,停止发售使用,为了做好专用发票使用衔接工作并保持合理库存,请各地市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现存95、96、97年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库存数和预计使用期限上报省局征管处。     

六、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工作开展情况、移交发票情况和企业核销情况等进行认真总结,并于九八年三月底前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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