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1997]104号
颁布时间:1996-05-02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124号)中有关规定,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属中国侨联)1996年度向其所属的陕西华圣(集团)公司收取8.7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允许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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