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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缓缴税款审批、实行欠税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6]28号

颁布时间:1996-06-21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全省国税系统实行欠税目标管理一年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拖欠税款上升的势头基本得到控制,并且出现了较大幅度回落,为均衡税款入库,确保税收任务的及时完成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在执行欠税目标管理办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地市之间执行程度不平衡;个别地市征管不严,执法不力,导致本单位欠税居高不下;企业欠税不履行报批手续,随意拖欠;拖欠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不执行强制措施;随意拖欠应纳税款补充流动资金周转和用于技改项目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和杜绝,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上的被动局面。为此,省局经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缓缴税款审批、实行欠税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坚决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将狠抓欠税目标管理作为扭转征管工作被动局面的一个突破口,落在实处。欠税指标考核是各项征管基础工作的综合反映,是征管工作力度的直接体现,反映着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因此,各地要从各项征管基础工作抓起,来逐步实现欠税的指标控制,同时积极转变观念,实现从计划经济条 件下减税让利,以拖欠税款用于扶持企业生产的传统观念,转向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依法治税、依法征收、公平税负的观念上来,要将纠正和杜绝随意缓缴税款和对税收违法行为坚决执行强制措施作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从严审批欠税,严格按规定范围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仅是对纳税人具有特殊困难的一种临时性照顾措施,要坚决纠正和杜绝以办理缓缴税款为名,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周转和用于技改项目的错误作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范围、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逐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欠税目标管理制度。     附: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缓缴税款审批、实行欠税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2、3、4、5略)     第一条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严格缓缴税款申报审批手续,促进依法治税,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我省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纳税人自学申报纳税制度,按时收缴税款。纳税人未按时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或执行强制措施。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必须履行缓缴税款报批手续,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严禁任何单位越权或个人私自作出缓缴税款的决定。     第四条 缓缴税款申报手续。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以下手续:     (一)报送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税款缓缴原因、税款缓缴期限、清缴欠税计划和措施等内容:     (二)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上述书面材料应认真调查核实。其申报缓缴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县、市税务机关必须派员调查核实,超过50万元以上的,地市税务机关必须派员调查核实。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进行审批或报批。     (四)如果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未被批准,在报批过程中的欠税,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程序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将税款收缴入库。     (五)特殊困难是指下列情况:1、纳税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2、纳税人经营管理不善,其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3、省国税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缓缴税款申请,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1、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经营情况、资金情况、申报缓缴税款原因不真实、有骗取缓缴审批情节的;     2、有资金不缴税,占用税款补充流动资金周转或用于技改项目的;     3、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     4、纳税人未缴清以前年度欠税或者未缴清前期已审批缓缴税款的;     5、违反规定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而未缴清滞纳金、罚款的。     第六条 缓缴税款的审批:     (一)纳税人每月一百万元(西安市二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当月应纳税款30%以上的欠税缓缴,其缓缴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上述标准以下的缓缴税款审批权限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二)纳税人每月欠税缓缴申请数额超过本级审批权限时,应层报有权机关审批。     (三)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的缓缴税款,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后,税务机关要坚决催缴入库。     (四)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的缓缴税款,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五)对于地、市、县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审批的缓缴税款以及县以下(不含县)     税务机关和专管员个人审批的缓缴税款一律无效。对在执法检查、税收大检查或日常检查和欠税目标考核检查中发现的,按违纪问题处理,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补缴欠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严格执行和检查落实欠税加收滞纳金制度。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无论其企业大小、欠税多少,均需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无论其欠税是否清缴,均实行按月缴纳制度。凡按规定应加收滞纳金而未加收或少加收的,一经查实,视为执法不力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下管一级的原则,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坚决纠正"欠税有利"、占用税款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技改项目的错误做法。     第八条 纳税人经批准的缓缴税款到期后仍未清缴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税法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限期缴纳期限最长为十五日,期限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应采取下述强制执行措施;     (一)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连同滞纳金一起强制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九条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征收。     1、合理核定纳税期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针对所辖纳税户税源大小,分档次,合理核定月度内申报缴纳期限。为了防止欠税发生,对税源大户,要缩短申报缴纳期限,月度内分次缴纳。凡年纳税额在百元以上的企业,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各企业的具体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     2、对终(中)止申报缴税和纳税人欠税经催缴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限共发票或收回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等办法,将核定的固定纳税期限改为按次征收。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次逐笔征收税款。     3、对批准有出口退税和政策性减免税的欠税企业,一律采取退税抵顶欠税的办法,迅速清理企业所欠税清缴入库。     4、对有欠税的企业一律采取用申报核实的进项税款抵顶欠税,抵完为止的办法,迅速清理企业所欠税款。     5、加强税源大户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均衡入库,加强对税源大户征收管理,一是必须将欠税目标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情况,对不严格按规定执行导致拖欠税额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对税源大户要与银行联系,建立税款过渡户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凡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应设立税款过渡户制度,按照核定的征收率,进行税款预扣、划解和清算。三是建立百万元以上欠税企业和五百万元以上税源企业税收征管情况报告制度,按季编制(第四季度按月编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百万元以上欠税企业统计表》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五百万元以上税源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表格附后)于季未(或月未)十五日内由地市国税局电传省国税局征管处,以有利于重点加强对税源大户的税收监控。     第十条 建立审批缓缴税款到期入库监督反馈制度。经审批缓缴税款到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将缓缴税款按期清缴入库。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从期满之月的次月十日内填制《缓缴税款清缴反馈单》,(格式附后)将所清缴税款的税种、税额、清缴日期、未清缴采取加收滞纳金、执行强制措施等情况反馈给缓缴税款批准机关备查。对于缓缴税款到期既未清缴,又未加收滞纳金和执行强制措施的,批准缓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检查、督促、监督其清缴税款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实行欠税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建立欠税控制考核指标。各地市对上年度欠税,每季度应平均清理收回欠税总额的23%以上。以当年新欠税款,第一至第三季度应控制在本期累计应纳税款总额的10%以内,年度应控制在本期累计应纳税款总额的5%以内。     为了正确考核和方便计算各地市本期对上年旧欠清缴和新欠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将上年旧欠压缩指标和本期新欠税控制指标合并,计算确定本期欠税控制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是:上年末欠税总额×(1-23%×季度数)     本期+本期累计应纳税款总额×10%(年度为5%)     欠税控制=------------------─────────────────×100%本期累计上年末考核指标应纳税款总额+欠税总额     其中:本期累计应纳税款总额=本期累计实际入库税款总额+本期期末累计新欠税款总额本期期未累计新欠税款总额=本期期末实际欠税总额-上年末欠税总额×(1-23%×季度数)     (二)、建立欠税控制完成指标。本期欠税控制完成指标的计算公式是:本期本期期末实际欠税总额(含上年旧欠未收数)     欠税控制=─────────────────────×完成指标本期累计应纳税款总额+上年末欠税总额     (三)、对于本期欠税控制指标数小于本期欠税控制考核指标的,即实现了欠税的指标控制,相反,则为未实现欠税的指标控制;第十二条 欠税目标管理的考核、评比、表彰:一、欠税目标管理工作采取逐级考核、评比、表彰的方法进行。省国家税务局对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地市国家税务局对县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二、考核办法。考核分为季度单项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超标加分、未达标扣分。省国家税务局对单项考核结果按季进行通报,考核评比结果按年进行通报。     三、考核项目和标准     (一)、季度单项考核,70分。季度欠税控制完成指标等于欠税控制考核指标的,第一至第三季度每季度得17分,第四季度得19分。欠税控制完成指标每低于欠税控制考核指标一个百分点,加一分,高于控制指标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二)、年度综合考核,30分。     1、审批手续,6分。对未按规办理审批手续每缺一户次欠税缓缴报批手续的,扣2分,扣完为止;     2、审批权限,4分。在抽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有越权审批或税务所、专管员个人审批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3、加收滞纳金,4分。纳税人申报纳税到期未经审批或缓缴税款到期,未缴纳税款而未加收滞纳金,每一户次扣2分,扣完为止;     4、执行措施,4分。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收回税款而未采取的,每一户次扣2分,扣完为止。     5、报送本办法第九条 第5款统计表12分。每季度3分,迟报二天扣一分,漏报一户扣一分,扣完为止。     6、地市国税局庆按季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通报,每少一次扣2分。本项目不得分,所扣分数由综合考核分内扣除。     (三)经查实上报欠税数不真实的,每一户次扣4分。本项目不得分,所扣分数由季度单项考核分内扣除。     (四)总分=季度单项考核得分+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四、考核评比依据欠税控制考核指标及完成指标的计算,均以税收统计报表所反映的数字为准。对在税收统计报表上弄虚作假、反映欠税不真实准确,情节轻微的,除扣减得分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取消其考评资格。     年度综合考核由省国税局组织抽调地市干部对各地市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查确定。     五、奖罚。     省国家税务局将按年度对考核评比中完成欠税控制指标且完成省局下达的"两税"计划任务(以下称税收任务)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考核评比名次确定:考核评比表彰名次从完成"两税"计划任务并且完成欠税控制指标的地市中按得分多少确定出前三名。     (二)奖励标准:第一名:由地市国家税务局给予本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励;第二、三名:由地市国家税务局给予本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励;对完成欠税控制考核指标且完成税收任务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可由地市国家税务局给予本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半个月标准工资的奖励。     (三)对于完成欠税控制指标而未完成税收任务的,是否给予奖励,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企业有税不申报且不执行征管措施的;滞欠税款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单位越权或个人私自审批缓缴税款造成欠税的;长期欠税采取措施不力或不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欠税不认真,造成企业挤占税款补充流动资金周围或用于技改项目的;欺上瞒下,欠税上报不真实的,造成工作被动;即未完成人税控制考核指标又未完成"两税"收入任务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不同形式处理:1、扣减欠税目标考核得分;2、给予全省通报批评;3、扣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半个月标准工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和纪监科监督执行;4、玩忽职守,对欠税控制不力,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欠税数额巨大,由此而造成地市或全省税收任务难以完成的地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地市国家税务局对县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评比、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有与因国家税收法规变动相悖之处,以国家税收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同时,省局陕国税发[1995]40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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