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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4-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制定《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2:2015年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因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 月 日

附件1:

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等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科学合理,分配程序透明高效,分配结果真实阳光。

(二)保障重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

(三)统筹均衡发展。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和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就业人口因素、地方财力因素、重点工作因素、资金绩效因素、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一)就业人口因素。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确定。

(二)地方财力因素。根据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补助系数确定。

(三)重点工作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四)资金绩效因素。根据各地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支出结构导向等内容确定。

(五)其他因素。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人力社保厅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各年度各项分配因素的权重比例。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于每年部门预算“二上”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根据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下达的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性一般转移资金,各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统筹当地财力安排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察看,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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