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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拓展企业信息公示相关业务的通知

苏税协发[2015]27号

颁布时间:2015-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省税协各办事处、各税务师事务所:

2014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文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为了贯彻文件精神,推动注税行业参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税协多次与省工商局联系、协调,得到了省工商局领导的认可和支持。目前,所有企业均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2014年的“企业信息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7月份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3%的比例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开展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办事处要积极向税务机关领导汇报,抓紧与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探索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途径、方法。一方面,要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对接,了解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开展方式,推动税务师事务所成为工商部门委托开展抽查的专业机构;另一方面,要争取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或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公示信息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工商部门抽查采信的专业结论。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要以此为契机,彰显专业优势,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社会影响,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参与抽查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工商总局文件和省工商局抽查工作指引要求,对抽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客观、公正的专业性意见或出具专业结论。要结合涉税鉴证过程中对企业信息的了解和把握开展抽查;对涉税鉴证中未涉及的抽查内容,要逐项核实,补充完善,形成工商部门认可的专业结论文书。省税协正在研究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将在定稿后下发试行。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6月1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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