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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通知

舟国资发[2015]94号

颁布时间:2015-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市国资委决定于近日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事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工作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范围内开展:直管企业将集团公司本级及下属企业清理情况逐级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报市国资委。

二、清理内容

此次清理主要针对处于担保期内的担保事项及已到期但仍处于担保纠纷处理阶段的担保事项。(不包括以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相关要求

(一)摸清企业担保情况。各企业要及时清查对外担保情况,认真填报《舟山市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情况调查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自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上报市国资委(同时上报电子版,相关表格可在舟山财税信息网—网上办事—国资表单下载栏中下载,网页地址:www.zscs.gov.cn)。企业不得漏报、隐瞒对外担保事项,否则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理。

(二)严格清理把关。各企业在清理登记的同时,应针对担保事项的不同情况予以分类处理;能清理的及时清理,近期不能清理的要落实反担保措施,尽可能防止、化解风险。委托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应严格落实组织领导责任,督促所属企业及时开展清查。

(三)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各企业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风险意识,严守风险底线,建立并完善对外担保的相关规章制度,从严管理对外担保。

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担保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舟国资发[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将对外担保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担保管理不当而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郭玲玲 联系电话:2282650

邮 箱:308203689@qq.com

附表:舟山市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情况调查表

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14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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