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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8〕15号

颁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冬奥办

关于印发《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财政局、审计局、冬奥办: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管理,落实相关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冬奥会筹办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冬奥办

  2018年9月25日

《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管理,落实相关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冬奥会筹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安排、专门用于为筹办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赛事提供建设、服务、保障和支撑的专项资金。

  省、市、县(区)各级使用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的用于冬奥项目的补助资金,按照相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中央补助张家口赛区相关冬奥项目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相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冬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遵循“绿色办奥、共享办奥、开放办奥、廉洁办奥”理念,坚持“职责明晰、使用规范、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冬奥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应围绕申办承诺和主办城市合同,落实冬奥会里程碑任务,坚持节俭办奥,加强预算管理,有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冬奥会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工作任务资金需求。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下同)冬奥部门根据冬奥会筹办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冬奥项目资金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

  第六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批复下达上级补助及本级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安排的冬奥项目资金;会同本级冬奥部门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冬奥项目资金。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或同级人大批准的调整预算安排的冬奥项目资金后,及时通知同级冬奥部门;市、县(区)冬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冬奥会筹办工作进度、项目实施需求,统筹提出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冬奥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按同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冬奥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情况和继续用于冬奥项目的原则,及时提出冬奥项目资金调整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同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县(区)冬奥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结余冬奥项目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冬奥项目资金,按现行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对结转不足两年的冬奥项目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调整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冬奥项目。按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规定收回或调整用于其他冬奥项目后,原冬奥项目实施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通过以后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冬奥项目资金具体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由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冬奥项目资金使用可采取直接投入、配套补助、专项补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 冬奥项目资金使用应紧紧围绕为筹办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赛事提供建设、服务、保障和支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场馆设施、场馆配套基础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赛事保障、赛会服务、环境治理、人才培养、冰雪运动普及、冬残奥会要素建设等,以及其他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冬奥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冬奥项目资金应实行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制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冬奥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冬奥项目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形成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要按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冬奥项目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按照行业规范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实施前期手续,按照《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或政府采购手续,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项目初验,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项目报批手续,对项目实施单位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进行监督,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论证评审,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冬奥部门统筹负责冬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所有筹办冬奥会补助项目全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建立冬奥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冬奥部门应加强对冬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冬奥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对冬奥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冬奥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冬奥部门应加强对冬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或覆盖面大的冬奥项目资金,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冬奥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筹办过程中通过社会融资、经授权的募捐赞助等取得的建设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筹集和管理。国际奥委会和冬奥组委给予的资金支持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对冬奥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冬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04号)、《河北省冬奥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冀冬奥办〔2017〕38号)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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