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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2020〕1125号

颁布时间:2020-10-09 16:51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省科协所属各学会:

为规范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9月29日


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力提升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拨款,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开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人才服务、决策咨询、学术活动,提升学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科协所属学会,主要包括省科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作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其他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四条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负责资金审核、支付、监督管理等。省科协组织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预算申请、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评估、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学会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真实、完整编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绩效目标表),规范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落实保障条件,主动配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能力提升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绩效导向、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能力提升资金主要支持建设示范学会、特色学会,举办重要学术会议等。

(一)建设示范学会。支持学会围绕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加强学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综合能力,做大做强做优学会。

(二)建设特色学会。支持学会立足学科优势,走特色发展之路,在学术交流、人才服务、科技服务、科学普及、决策咨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科技类评估评价、科技期刊建设、团体标准制定等方面做出品牌,形成自身发展特色。

(三)举办重要学术会议。支持学会围绕学术创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举办综合性、专业性学术交流活动,形成一批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精品学术活动。

(四)其他与学会能力提升相关的任务与内容。

第七条 能力提升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包括举办论坛、年会、研讨会、报告会、展览展示、竞赛等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科技期刊建设。

(二)开展科技服务。包括建立学会服务站、协同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培训、科技评价评估等活动。

(三)开展决策咨询。包括开展科学论证和课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等。 

(四)开展科学普及。包括开展科普资源创作,举办主题性科普活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等。

(五)人才队伍建设。包括托举青年科技人才,宣传、表彰、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等。

(六)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任务;中国科协及省科协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其他与学会能力提升有关的任务和活动。

第八条 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后补助或公开竞争立项支持方式。

(一)示范学会、特色学会建设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滚动支持,三年一周期。

(二)重要学术会议采取公开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支持学会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一年一评。每个学术会议支持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公务接待、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能力提升资金申报流程:

(一)省科协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示范学会建设、特色学会建设、重要学术会议举办情况等,提出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

(二)省科协制定示范学会和特色学会建设实施方案、发布重要学术会议申报申办指南。学会根据方案、指南,组织申报材料。省科协对示范学会和特色学会的认定开展综合能力评价;对重要学术会议的确定组织专家评审。省科协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细化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学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作为资金使用、预算调整、绩效评价、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学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非现金方式结算

(五)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使用完毕,其中重要学术会议补助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示范学会、特色学会建设和重要学术会议因故终止或依法撤销,其结余资金退回省财政。

第十一条 学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学会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会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补助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科协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中期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获得支持的学会,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使用管理资金,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科协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省科协、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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