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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公开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补偿办〔2020〕4号

颁布时间:2020-09-15 17: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有关市、县(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0〕93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补偿办和相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开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省级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省财政厅(省补偿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分别设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见附件1),将向社会公开。

根据《通知》“明确职责分工”和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 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补偿〔2020〕3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补偿办)主要受理已下达转移命令和运用准备通知未实施蓄滞洪的转移人员补偿,以及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和发放等相关政策咨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受理居民住房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受理农作物、专业养殖和家庭农业机械、役畜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省水利厅主要受理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核查补偿表填报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省应急厅(省防办)主要受理已运用蓄滞洪区和受灾范围的界定相关政策咨询;省林业局主要受理经济林水毁损失补偿相关政策咨询。

二、规范咨询补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

(一)及时登记。省财政厅(省补偿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收到咨询人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提出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事项,均及时登记,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咨询补偿事项登记应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包括咨询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建立《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咨询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台账》(附件2)。

(二)归口受理。省财政厅(省补偿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分别受理咨询补偿事项。对登记的咨询补偿事项,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属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引导咨询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并与相关部门衔接;属市县受理范围的,及时将咨询(举报)诉求、相关证据材料及有关意见等转送下级归口部门办理,要求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原则上不超过3天),并加强指导,跟踪督办。

(三)办结反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和“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对省有关部门受理办理的群众咨询补偿问题事项,由省级具体承办部门按政策规定回复咨询人。对省直部门转送下级归口部门办理的群众咨询补偿问题事项,由下级具体承办部门向咨询人反馈结果,并报省级归口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及时梳理办理或转办咨询补偿事项情况,于每周五前将工作台账(附件2)报省补偿办(省财政厅)汇总。

(四)严明纪律。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反映补偿问题的登记、受理、转送和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省财政厅(省补偿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防办)、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到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并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做好补偿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受理的问题事项比较重要或情况比较复杂,在部门内部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补偿问题,应受理而未受理、作风粗暴、无故拖延、反馈不及时不到位等引发不良事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县参照省级做好上述相关工作

有关市、县(区)应参照省级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向社会公开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咨询(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规范群众咨询(举报)补偿问题的登记、受理、办理等相关工作。要依法依规做好补偿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受灾群众合理预期。要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耐心做好解释答疑工作,妥善处理受灾群众诉求,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舆情,确保补偿工作平稳有序。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省级归口解释部门,并向省补偿办报告。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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