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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安徽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

皖财企〔2020〕750号

颁布时间:2020-07-17 09:09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有关省属企业:

为做好我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7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6〕20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清算事宜通知如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审核把关,扎实做好清算工作:

一、清算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向省财政申请过且获得补助资金的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项目纳入清算范围。

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下放后新增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纳入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清算范围。

二、清算条件

省属企业(以下统称移交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认定为分离移交完成:

(一)移交方和接收方签订分离移交正式协议;

(二)移交方不再承担管理职能和相关费用;

(三)涉及的“三供一业”资产划转程序已经完结,或者虽仍在履行划转程序,但相关资产已移交接收方;

(四)有关维修改造工程已经完成。

对于满足以上(一)至(三)项条件,但因纳入地方棚户区改造计划、沉陷区治理、地方基础设施规划等原因,需要后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组织实施维修改造的“三供一业”项目,在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后续维修改造计划以及预计完成维修改造时间等情况后,移交方也可申请清算。

三、清算申请

省属企业集团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清算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提交清算申请报告。

清算申请报告包括报告正文、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全集团总鉴证意见。清算申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基本情况、获得补助资金的户数情况、实际发生的分离移交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离移交完成情况等内容。对于需要后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组织实施维修改造的“三供一业”项目,应当在报告中按照清算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单独作出详细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分离移交正式协议;移交方不再承担管理职能和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资产已经划转或移交接收方的证明材料;有关维修改造工程已经完成的证明材料;需要后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组织实施维修改造的证明材料等。

中介机构出具的全集团总鉴证意见应当包括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获得补助资金的户数、按照清算条件认定完成分离移交的户数、实际发生的分离移交费用等情况,以及中介机构鉴证意见表(附件2)。省属企业集团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全集团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进行审计,出具总鉴证意见。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鉴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属企业集团应在2020年9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清算申请报告。省国资委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审核意见以及清算审核表(附件3)。省属企业集团在2020年9月底前未全部完成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应当就实际完成情况提交清算申请报告,省财政对未完成项目的分离移交费用不再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提交清算申请报告,按照“成熟一批、审核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加快推进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四、清算审核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省属企业2015年1月1日之前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是否纳入清算范围;

2.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完成分离移交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省属企业是否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维修改造费用补助范围之外的项目;

4.原中央下放其他企业申请清算的项目是否为下放后新增职工家属区。

五、清算标准

省属企业补助资金按照审核认定的完成分离移交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户数、分项目户均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计算核定,根据核定的补助资金对前期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如省属企业全部完成分离移交改造的实际支出小于核定的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出据实清算。

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有关财政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资委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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