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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0〕17号

颁布时间:2020-09-15 15:58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 东 省 海 洋 局

有关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海洋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 东 省 海 洋 局

                                                                                                                 2020年9月14日

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印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和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根据《办法》要求,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将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重新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生态保护。对海岸带、海域海岛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系统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二)修复治理。对海岸线、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和海洋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调查等。

(四)生态补偿。支持鼓励跨区域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项目,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条 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保护修复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下达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预算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组织项目储备;提出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综合成效评估;实施保护修复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做好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组织已储备项目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实施项目,向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报送实施项目建议清单。

各市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向省海洋局、省财政厅报送实施项目建议清单;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根据中央下达年度指标情况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批复的支持项目清单,按照项目资金需求、评审结果以及上年度绩效情况等因素,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

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提出的年度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年度保护修复资金。

省海洋局组织各市将年度保护修复资金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督促制定项目推进方案,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各市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存在大量结转结余资金的,要充分分析原因、调整分配机制。

第九条 省海洋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对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入库项目及时退出。各市要严格落实项目库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本区域内项目动态储备工作,提高入库项目成熟度,从源头上避免“资金等项目”问题。

第十条 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工程目标不降低、中央资金不增加的原则,由各市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局负责组织对保护修复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编实编细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各市保护修复资金使用和方案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级下年度分配保护修复资金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建立资金监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具体项目及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通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加强对支持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监控。认真开展保护修复资金绩效评价,压实项目单位和地方主体责任。发现资金违规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海洋局。

第十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海洋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开展保护修复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保护修复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2019年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渤海综合治理资金分配和管理按照《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861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的分配管理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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