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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

鲁财税〔2020〕45号

颁布时间:2020-11-02 12:03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立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函》(鲁卫函〔2020〕362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列“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收费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收费单位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

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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