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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秦岭〔2021〕468号

颁布时间:2021-04-04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说明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4日

(1—48〔2021〕3号)

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

产业准入清单(试行)说明

  秦岭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为持之以恒地有效地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编制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产业准入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公布。

 一、清单体例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结合秦岭生态环境分区保护实际,《产业准入清单》分类设置目录管理措施。重点保护区施行“允许目录”,“允许目录”之外的产业、项目不得进入;一般保护区施行“限制目录”“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内的产业、项目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禁止目录”内的产业、项目一律不得进入。

  《产业准入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具体内容由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衔接规定

  1.一般保护区涉及产业、项目,不在《产业准入清单》中的,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执行。

  2. 秦岭范围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不可移动文物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控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划执行。

  3.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现存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限期退出。

  4. 法律、行政法规对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产业、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业准入清单》中的产业、项目,有更严格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使用

  1. 秦岭范围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符合《条例》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等前提下,执行《产业准入清单》。重点保护区在建、建成项目,不在“允许目录”内的,组织限期退出。一般保护区在建、建成项目,在“限制目录”内的,限期改造升级确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在“禁止目录”内的,按规定组织限期退出。

  2.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产业准入清单》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再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

    3. 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定期监控《产业准入清单》执行情况,科学分析产业发展对秦岭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和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所提需求,适时对《产业准入清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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