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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5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2024年11月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4〕8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加快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一)优化评价标准
落实破“四唯”立“新标”要求,结合职称评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分类完善、修订职称评价标准,推动形成相对固定、管长远的职称评价标准,积极构建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潜心钻研、深耕业务。
2024年,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已分别完成自然科学研究、自然资源工程、中小学、中职教师系列评价标准修订工作,职称评审执行新制定的评价标准。
(二)动态调整评审专业
在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拓展优化,进一步畅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1.在经济系列中新增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同行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评价标准、负责组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组织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新增技术经纪人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2.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将发展态势好、从业人员较多、人才需求量多的专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新设科学传播、非医疗机构药学专业,启动新职业专业职称评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由省科协制定评价标准、组建评委会;非医疗机构药学职称评审,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评价标准、组建评委会。
(三)加大重点领域人才支持力度
积极推进职称评审与重点产业发展有序衔接,鼓励行业部门结合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逐步实现“一产一策”。落实《青海省集聚绿色算力人才的十条措施》(青办字〔2024〕65号),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及时评价,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和评审工作通知另行印发。
(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为用人单位“松绑”。对青海理工学院、青海职业技术大学下放高教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支持青海职业技术大学自主开展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两所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不低
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单位评价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
新制定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本单位党委会专题研究后,将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优化继续教育政策,为专业技术人员“减负”。从2024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由每年45学时调整为30学时,避免“交叉学”“重复学”。继续教育专业课程学时及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提升管理效能。职称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审批(备案)全流程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执行。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严肃性。
4.加强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清单式管理,面向社会公开公布(附件4)。加大民营企业服务力度,全省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民营企业注册地所在各县(区、市、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指导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建立职称晋升激励机制,将职称评审结果与职务晋升、绩效、薪酬待遇等挂钩。
(五)持续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1.做好人才跨地区流动职称确认服务工作。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的职称系列一致的工作,其在外省、原单位取得的全省统一使用的、中央部委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核验、确认后,可在我省用于申报原系列高一层级职称。
对持上述职称证书在我省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本着“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可由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申报程序,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记录系统网址:https://www.12333.gov.cn/shiro-cas)等进行核验,并对核验真实性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依规协助办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职称不再办理重新确认手续。重新确认在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后办理。
2.推动职称评审信息资源共享。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持续做好历年职称证书信息历史数据归集、填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依托我省职称评审系统及时填报信息,为实现职称评审信息查验和省内共享、跨省互联互通提供服务保障。
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填报《2024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2),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涉及机构改革、编制调整等情况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尚未调整到位的,可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编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等实际情况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2022年明确的过渡性政策,退出人员统计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
常态化开展基层“双定向”职称评审,各地区事业单位“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附件1)。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定向”高级、中级岗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有关要求核定。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网址:https://qhrsggfw.org.cn/rsrc/zcsb)完成职称申报事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评委会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网址:https://qhrsggfw.org.cn/rsrc/ZCGL)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要求:
1.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创建个人账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报职称。
(三)关于援青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高技能人才等人员职称申报
1.援青人员: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
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发通知。援青人员(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项评审,评审工作须于12月底完成。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援青人员所在单位要主动靠前服务,为援青人员提供有关政策文件、评价标准,及时回应咨询问题,提高政策知晓度、执行力。
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
2.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措施》(青冠指〔2023〕3号),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享受政策人员以各地各单位审核后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名单为准。
3.高技能人才: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申报职称。
4.民营企业人才:对本科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现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可跨过初级职称层级(国家要求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按照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5.农牧民实用人才: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第三批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五)其他事项
1.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2.聘任在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转换专业技术岗位前,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和评价标准申报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由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报考条件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
3.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现有事业身份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定的阶段性岗位设置方案内,按照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正常申报职称。
4.青海省自然资源博物馆、青海青藏高原自然博物馆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科学传播专业职称。
5.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版佐证材料(不得提交涉密涉敏职称评审资料),因申报人上传的个人材料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各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6.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列(专业)领域工作,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各系列职称评审中以专利作为申报业绩的,要重点考察其专利质量、转化运用、转化效益情况。
7.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职称: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我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推进。
(一)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全省统筹、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汇总后逐级反馈,不得推诿、扯皮。
(二)强化诚信申报。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在职称评审系统提交《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申报人员应熟练掌握网上申报操作流程,避免出现反复删除、重新填报、事后更改等情况,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超过规定时限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三)逐级推荐审核。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职称正向激励和用人主体作用,结合考核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认真审核,坚决杜绝审核“一键推送”行为,对通过破格、绿色通道申报职称人员更要严格把关。
(四)严密组织评审。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对专家评委库进行更新,组建年度职称评委会。应在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10天,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将评审工作方案(资格审查情况、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等)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备案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不得指定评审专家。与企业相关的评委会、专家库,应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评估,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落实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执行评议保密制度,坚持民主评议,确保评审质量。
(五)加大监督力度。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加大公开公示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作为人事管理、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学风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抓好主体责任落实,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举报,要及时组织核查,杜绝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六)把握时限要求。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5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不得推迟。对确有困难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方可延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2024年10月,安排部署年度工作。各地区、省直各行业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安排。考评结合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部署,待国家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
2.2024年11月,完成申报推荐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公布本单位申报政策、申报岗位数额、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和择优推荐。
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底。
3.2024年12月,逐级开展审核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完成审核、评委库的补充、调整等工作。同时要注重与人社部门和部门内外的协调沟通,对于投诉、举报问题,及时核查、稳妥处理,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4.2025年1月,完成评审备案工作。完成网上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及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请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查阅。
四、联系方式
(一)工作日职称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15500597407徐工
(二)政策咨询电话
职称评审政策咨询:专技处
0971—8258153/8258157/8258155/8258152
岗位管理政策咨询:事业处
0971—8258132/8258137
附件:1.2024年青海省基层事业单位单独核定“双定向”专业
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表
2.2024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3.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4.2024年度青海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
2024年度青海省基层事业单位单独核定“双定向”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表
地区 | 全省统一核定的比例(%) | 单独核定双定向高级、中级比例(%) | 总体控制比例(%) | 备注 |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高级 | 中级 | 高级 | 中级 | ||
西宁市所属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以及海东市所属各县区的事业单位 | 15 | 45 | 40 | 3 | 5 | 18 | 50 | 不含县本级 |
海北州、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 州级事业单位 | 20 | 50 | 30 | 7 | 10 | 27 | 60 | |
海北州、海西州、海南州所属各县(市)事业单位,黄南州同仁县和尖扎县事业单位 | 15 | 45 | 40 | 7 | 10 | 22 | 55 | |
果洛州、玉树州州级事业单位 | 20 | 50 | 30 | 8 | 10 | 28 | 60 | |
果洛州、玉树州所属各县(市)事业单位,黄南州河南县和泽库县事业单位 | 15 | 45 | 40 | 8 | 10 | 23 | 55 |
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定向”高级、中级岗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中的有关要求核定。
附件2
2024年度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主管部门 | ||||
岗位情况 | 总数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人社部门核准岗位数 | ||||||
人员聘任数 | ||||||
空缺岗位数 | ||||||
已取得资格未聘人数 | ||||||
本年度 退出人数 | ||||||
职称申报数 | ||||||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 | 经研究,2024年我单位推荐 人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 人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 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
姓 名 | 已取得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 已聘任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聘任时间 | 已聘岗位 等级 | 推荐申报 职称 | |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 | 姓 名 | 已取得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 已聘任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聘任时间 | 已聘岗位 等级 | 推荐申报职称 | ||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同级 人社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明:1.事业单位推荐在编人员参加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时必须填报审核此表,本表一式四份,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人社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2.空缺岗位数=核准岗位数-人员聘任数;职称申报数=空缺岗位数-已取得资格未聘人数(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取得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设置情况确定是否占岗;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不计入本表“已取得资格未聘人数”)。高级岗位数有空缺的,可以在下一级岗位使用;本次推荐人员所占岗位,可以视同为空缺岗位(如甲某目前在中级,今年申报副高,可以视同中级有一个空缺岗位)。
3.按照“退二进一”政策申报职称的,各事业单位需要提供高级、中级岗位人员退休、调出等情况的材料,并在备注中注明本年度1月至12月间退出人员姓名、岗位及退出原因等详细情况。
附件3
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一、组织机构类型
组织机构一共有6类,分别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下属单位(子单位)和内设机构。其中前5类都是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单位;内设机构是没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不能作为职称申报推荐单位,主要是为了分解一级单位工作任务。
二、组织机构账号创建方式
组织机构是按照隶属关系从上而下逐级创建的,上级组织机构创建其所属下级单位的组织机构,本级组织机构负责创建其管理的下级机构的账号。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管理部门是预先创建好的。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创建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各省直机构(包括厅局、省直管理单位和企业)、省人才交流中心的账号。
(三)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创建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各市(州)直机构(包括下属局、市级直管单位和企业)、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账号。
(四)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创建各县直机构(包括各下属局、县级直管单位和企业)、县人才交流中心的账号。
(五)各级直属机构负责创建下一级单位的账号。
(六)人员较密集的单位,负责创建本单位内设机构账号,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账号创建和审核。
说明:
1.内设机构根据情况创建,小单位或人数不多的单位不需要创建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主要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较密集的高校、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审核工作量大的问题。
2.除了内设机构,其它所有管理机构都可以创建自己的内设机构。
注:已存在的组织机构,可以继续使用;对于不存的组织机构,在创建时,请联系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指导创建。
三、几类特殊单位隶属关系问题
(一)中央驻青单位(企业)在系统管理中直接由省人社厅职称管理部门管理并创建账号,即作为省级主管部门对待;
(二)民办技工院校隶属人社厅职建处管理并创建账号;
(三)民营医院隶属于其注册地县(区、市)卫健委管理并创建账号;
(四)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隶属于其注册地县(区、市)教育局管理并创建账号;
(五)非公经济组织隶属其注册地县(区、市)人社局管理并创建账号;
(六)乡镇(街道)在系统中作为县(区、市)级用人单位对待。
四、个人申报账号创建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职称申报账号由所在申报单位创建。
(一)有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申报依托其所在单位创建并分配账号。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依托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市)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为其创建申报账号。
附件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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