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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4年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LJ 2024/10/15 14:04:08 字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2024〕32号》可知,内蒙古2024年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论文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

注: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并未提及数量要求。

内蒙古高级经济师必须发表论文吗?

由政策可知,论文仅仅是申报内蒙古高级经济师的业绩成果之一,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1至14中的2条,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必须满足条件13至14中的1条以上,论文不是必须发表的。

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1至14中的2条,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必须满足条件13至14中的1条以上。

1.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2.作为负责人或骨干筹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业性人才市场等重大项目,获批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园区或人才市场;或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年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非公经济组织(30人以上)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行业协会)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6.在产学研用及有组织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或2项以上盟市(厅、局)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7.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8.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作为骨干人员负责起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或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盟市(厅、局)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1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

13.作为负责人或骨干,主持建立1个以上盟市(厅、局)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主持承办3场以上盟市(厅、局)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主持策划举办3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作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人力资源领域取得其他重大突破,对单位、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在本地区或系统内推广;或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所在单位建立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单位发展目标高效匹配。

附则: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负责人”是指承担具体项目、课题、工程等的第一责任人。

(三)“骨干”是指担任单位中层管理以上职务或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人员。

(四)“主要参与人员”是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者。

(五)“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年”均为周年。

(七)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八)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是指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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