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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经济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经济、国际商务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并具有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晋升经济系列研究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二)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三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五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或连续五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工作。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省(部)级、市(厅、地)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一项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二项以上省(部)级专业成果奖等。
(四)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
(五)2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地)级以上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一项以上,或获得市(厅、地)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二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一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二项以上市(厅、地)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5、主持省级以上调研课题二项或市(厅、地)级以上调研课题五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8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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