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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vage 2023/07/03 10:44:08 字体:

摘要: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023年度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参评纸质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9月4日至8日。网上申报审核时间截止9月8日。

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事(政工)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3〕1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方式

按照省“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规划,2023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首次启用网上申报评审系统。系统上线初期,为确保申报材料信息准确和评审顺利,我市各系列(专业)初中级职称申报方式与往年一致,仅需提交纸质材料,高级职称申报与评审各环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即申报人既要网上申报,又要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流程与往年一致。网上申报与评审途径具体如下:

申报人点击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界面,),注册账号后登录,选择“首页-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评审-职称申报”;或注册“智慧人社”APP后登录,选择“人才人事-职称申报”,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个人)》(附件1)进行申报,涉密材料信息严禁网上填写提交。

用人单位点击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界面,)注册账号后登录,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单位)》(附件2)完成材料初审、形式审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录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http://10.136.92.244/ui/ips/),根据《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人社部门)》(附件3)办理形式审查、线上评审等业务。

高评会组建单位点击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界面,)登录,高评会账号后续将发放至各组建单位,无须注册;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单位)》(附件2)完成材料复核、方案呈报、线上评审、结果备案等工作。

二、材料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2023年度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参评纸质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9月4日至8日。网上申报审核时间截止9月8日。

(二)参评材料中有关业绩、资质等的有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奖项、专利、论著及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3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三)各评委会从10月开始组织评审,根据相关规定,评审结果备案时间为评委会投票表决日加 5 个公示工作日。为避免评审结果备案跨年度,各类评委会原则上需在 2023年12月15日(含)前完成评议投票工作。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年度评审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各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按国家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未出台的,执行省里的标准条件。自主评审单位(含医院、企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优惠政策遵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若干措施》(株人社发〔2022〕2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我市2023年“株洲市通用航空等现代产业高级职称专场评审会”,待省职改办批复后,另行通知。

(二)评审职数要求

1.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株职改办发〔2020〕2号)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空缺岗位范围内提出年度评审职数,呈报市职改办审核。职数申报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21日(基卫高职数同时申报)。

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可申请评审职数,经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职改办汇总,由省职改办审核批复。

(1)依托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2)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民生领域、文艺领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服务年限的创新类急需紧缺人才。

(3)在乡镇专技岗位累计服务满 20 年且业绩突出的专技人才(中小学教师、基层系列除外);扎根基层一线(与基层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特别优秀的青年博士;经考核合格出站留株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4)处于消化职数阶段的事业单位,为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可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申请“退多补少”评审职数。

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特殊情况评审职数的申报时间为7月10日至7月12日,并需提交专项报告及相应表格。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集中报送当年度申报参评材料时,需同时分系列提交《     年度事业单位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对使用特殊政策超岗评审职数取得职称的专技人才,事业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聘用。中级职称原则上不批复特殊情况评审职数。

(三)继续教育等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可在年度评审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具体规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单》。

(四)年度考核要求。部分职称系列(专业)国家评价标准条件对年度考核有明确申报要求的,从国家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由高评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

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晋升的,执行《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湘纪发〔2022〕3号)相关规定。

四、申报审核流程及材料要求

职称申报审核一般包括单位初审、人社部门形式审查、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复核等环节。各系列(专业)职称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职称下设分支专业、评审职数申报表格及要求等,均可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职称和职业资格”栏目查阅下载。

(一)畅通申报渠道。职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参评人员须诚信参评职称,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下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

1.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服务机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

2.事业单位专技人才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以其它渠道申报参评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佐证材料,由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3.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科研院所等)专技人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申报参评职称。

(二)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公示工作。

1.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的材料认真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证明确认任职年限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须在《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

2.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成果、论文、服务基层、工作业绩、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评审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

3.用人单位公示结束后,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结果及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

(三)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对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参评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相应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申报高级职称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在《评审表》“单位意见”签名、盖章;申报初中级职称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在《评审表》“主管部门或市州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签名、盖章。形式审查时须重点核查公示情况,并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个人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复核。各类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等负责,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申报参评。负责复核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材料复核意见”栏内注明复核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

相关单位进行审核时,还需重点比对申报人通过线上和线下两个途径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确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予以沟通更正。

五、评审要求

(一)严格方案报备。根据省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年度评审方案,未按要求做好年度评审准备工作并进行报备的,原则上不得开评。

(二)严格评委抽取。开评前1天,在市人社局及评委会组建单位机关纪委的监督下,根据年度评委会组建具体要求抽取和通知评委。

(三)严格标准条件。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对标申报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按照破除“四唯”的要求,制定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和量化评分细则,合理设置评审权重,科学开展综合评议,不得将学历、论文、奖励等设置过高权重,不得将没有期刊论文发表作为“一票否决”项。为确保评审质量,继续实行比例控制(正高级40%,副高级55%,中级80%),事业单位还须严格执行比例与岗位职数双控制度。

(四)严格评审程序。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科学有序安排材料复审、分工初评、小组评议、大会审议等环节。年度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评。评委会应建立材料归档制度,投票原始记录、会议记录、未通过原因记录、面试试题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年度评委会在当年度当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之后有关当年度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事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和评委主任负责。

(五)严格评审纪律。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除外)应加强对评审场所的封闭管理和保密管理,评审期间统一管理通讯工具。高评会组建单位坚持“报到地点与材料评审地点分设、材料评审地点和面试答辩地点分设”两分设原则。

六、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发证

(一)公示。年度各类评委会评议投票工作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备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类评委会组建单位将公示及职数无异议人员向市职改办备案。公示等有异议人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待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备案。

(三)发证。对通过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核发电子职称证书。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界面,)和“智慧人社”APP上均可自行下载打印职称证书,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可查询证书信息。

七、责任追究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若违反相关纪律,分类责任追究如下:

(一)申报人责任追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委责任追究。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委会责任追究。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度评审期间,市职改办将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按一定比例对评委会的职称政策执行、参评材料审查、评审评议工作等情况进行巡查;对是否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督查。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所有系列(专业)需将服务基层一线(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的年限效果和实际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享受量化评审加分待遇。对获得国家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发生变化的,需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并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同级职称,并按新系列申报条件申报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三)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参与职称评审建立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四)各系列(专业)需深入开展调研,对标国家评价条件,把握行业实际,结合破除“四唯”推进科学评价的要求,做好职称申报评价标准第二轮修改完善工作,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五)职称评审(包括面试)费用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 号)要求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参照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

(六)各县市区、系列(专业)应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信息上传规定和《关于清理规范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1 号)要求,向市人社局报送年度中初级职称评审(初任)相关数据,统一进行数据归集。

各县市区、各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以启用职称网上申报评审系统为契机,规范评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附件:1. 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个人)

2. 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单位)

3. 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人社部门)

株洲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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