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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的一般原则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例如,某企业发行10年后按面值强制赎回的优先股;其中,由于发行人存在支付现金偿还本金的合同义务,因而该优先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
又如,某项以面值3亿元发行的永续工具要求每年按6%的利率支付票息;假定6%是发行时此类工具的市场利率,则发行人承担了支付未来6%利息的合同义务;利息付款额的净现值是1亿元,且反映了该工具的公允价值;因而该工具应归类为金融负债。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主要看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来交换)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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